婚内探视权起诉是不可以的。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其产生以父母双方婚姻或同居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因此,婚姻关系存续而夫妻双方非正常分居期间,双方实质上都享有亲权,探望权亦并未产生。如果其要提起探望权诉讼,必须先与另一方解除婚姻或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8
请律师陪同探视子女是可行的,但本人或其他相关亲属必须同往,并且需要本人定期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婚姻法对离婚后探视孩子的规定有:《婚姻法》第38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方自愿放弃探视权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有,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变更的情形是,根据《婚姻法》第25条更加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探望权是子女父母双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及于孩子的祖父母等近亲属,爷爷奶奶没有直接的探视权。爷爷奶奶探望孙子女是人之常情,但需在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允许下进行。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终止探视权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女方不让探视是不可以的,探视权是法律认可的父母离婚后可依法行使的权力,除非是特殊情况,对孩子会造成不利影响才可中止,但也并非就此终止,在影响消失后依然可以使用探视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
在离婚时有约定,判决书里确认了,可以根据判决书的确定反复行使,如果对方不协助,可以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