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
侵害探望权的协助义务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应适用于损失确实存在的情形,该损失包括:(1)财产损失:如因探望子女的目的未能
侵害探望权的协助义务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应适用于损失确实存在的情形,该损失包括:(1)财产损失:如因探望子女的目的未能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违反探视规定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止探视权的程序,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探望权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抗辩理由。
可以通过找见证人、阻碍探望的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明。 对方不准探视子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让探视孩子可以强制执行。 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探视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