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引起合同撤销的原因是: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而合同解除权的发生,既有法律的规定,即《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又有当事人的约定。 (2)从适用范围来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司法鉴定程序错误,鉴定结论缺乏证据支持及鉴定机构不具备资格时,法院可以撤销司法鉴定书。同时,当事人可以提请重新司法鉴定,或者向司法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民法总则欺诈可撤销的具体规定包括《民法总则》第148条和第149条。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2、两者的实质: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到达)时发生的,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起诉时间为六个月,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法院不再受理。 为避免对法律关系造成长期的不稳定,维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做了必要的限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撤销的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具有同一性。但两者也存在区别: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 3.可撤销合同未被
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的有效期间为一年,字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起算。 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往往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受欺诈一方不可能在行为成立之时即发现对方的欺诈行为,因此,《合同法》将撤销权的起算点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撤销权是为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如果撤销权人在撤销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 撤销权。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原因时,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关于撤销权由何人行使,《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受损害方”可以行使。 变更权。变更是指消除既有意思表示中的错误或者显失公平的成分,使之成为无瑕疵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行使行为。 除斥期间。撤销权、变更权因须以诉为之,如久拖不行使,将影响相对人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