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赠与人及其他撤销权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行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一些特殊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比如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86条第2款则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由此可见,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除了以赠与合同完全成立生效为前提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受赠人。 2.须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及未经过公证。
合同撤销的法定情形有: 1、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 2、一方或第三人存在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 3、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无效婚姻不可以撤销,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无效,无效的婚姻不需要撤销,只需要申请无效,可以撤销的婚姻才需要向法院申请撤销。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撤销赠予协议一般有效。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受赠人存在法定情形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婚前财产约定如果有下列情形可以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下面我将实务中常见的几种情况简要分析。 1、婚前登记为夫妻一方的房产约定给子女,产权方反悔的。本身就是婚前一方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产权方反悔,要求撤销约定。 2、约定给子女后办理了房屋登记。离婚协议中给子女,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现在男女双方反悔,要求将房屋登记恢复原状态,从子女名下再次登记回夫妻双方名下。 3、约定给子女后未办理房屋登记,男女双方都反悔。将房产约定给子女后在未办理登记之前,男女双方都反悔,并对房产权属重新进行了约定。 4、约定给子女后未办理房屋登记,男女一方反悔。一方反悔要求将约定给子女的房产重新约定,另一方不同意,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单方进行变更。
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形。
要看有没有可撤销的合法理由。如果有以下这些情形,汽车购销合同是可撤销的:第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第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第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第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第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撤销。
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