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26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按照国家的规定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有可能的。在我国国家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土地资源属于国有财产。国家相关部门有权对土地进行划拨、转让。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要看土地性质。如果是农村荒山荒地承包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在合同承包期未满的情况下收回土地,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指农村耕地承包合同,发包方是不能收回承包地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
企业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对债务进行追收。 一是企业内部人员催收; 二是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催收。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有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
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程序如下: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2、权属审核; 3、退出登录登记。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程序是市国土资源局应向市人民政府呈拟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以市国土资源局文件的形式,向国有土地使用者下发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的决定。再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此项工作,提出拟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登记
温州土地使用权过期后政府不会直接收回的,但是,政府如果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要收回该块土地,在收回土地的同时也要依法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的规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对于小三侵占的财产是否可以起诉收回首先要明确,小三侵占的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无权要回的。 另一方是有权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的。如果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未经对方同意便擅自做主,事后也没有得到对方的认可,其赠予的行为是无效的,小三应当全部返还。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 2、履行报批程序; 3、公告; 4、下达收回决定; 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