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情形: (1)出于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 (4)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 (5)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等等。
《刑法》中故意杀人罪既遂是以下列标准量刑的: 1、行为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情况下,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刑法对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定罪标准: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关于杀人判刑,除了考虑法律如何规定,还需要考虑到行为主体在实施犯罪时的精神状况以及是否达到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等相关因素。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 2、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3、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相关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指故意杀人犯罪刑事诉讼的一审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持枪故意杀人罪是否判死刑需要根据具有的犯罪情节来确定,如果手段极其恶劣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持枪同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与故意杀人罪一起数罪并罚。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区分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2、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如何判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1、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1、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自然人。 4、主观要件,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并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辩护人包括: 1、具备相应法律职业资格的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亲友,包括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相应执业证书的监护人、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