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确需要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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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确需要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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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
二级医疗事故没有具体金额的赔偿,但是需要赔偿对方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