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
合同一方当事人借新冠肺炎疫情恶意违约,不能证明疫情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应对方法有: (1)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她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信息,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 (2)保持与对方沟通,尽量搜集、固定证据。 (3)疫情结束后积极主张己方权利,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根据《合同法》第
个人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暂无收入的,可以申请延期偿还房贷、信用卡。 根据《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 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
用人单位不可拒绝曾患新冠肺炎的员工回单位上班,这种行为属于用工歧视,违反法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
施工方以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顺延工期的是可以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如果承包人因新冠疫情无法按原定计划复工开工的,承包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工期应当顺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如果疫情发生期间本身就是工期延误期间,而该工期延误又是承包人的原因所导致;
施工方以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顺延工期的是可以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如果承包人因新冠疫情无法按原定计划复工开工的,承包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工期应当顺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如果疫情发生期间本身就是工期延误期间,而该工期延误又是承包人的原因所导致;
商业物业的承租人只有符合下述条件,才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或酌情减免受新冠疫情影响期间的租金: 1、租赁合同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前已经签署生效,且在新冠疫情爆发前正常履行,没有迟延履行的情形。 2、租赁合同的履行受到了新冠疫情的直接影响,且因政府行政部门采取的措施导致了租赁合同无法履行。 3、承租人确因新冠疫情遭受严重损失,且可以提供相关证据。
商业物业的承租人只有符合下述条件,才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或酌情减免受新冠疫情影响期间的租金: 1、租赁合同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前已经签署生效,且在新冠疫情爆发前正常履行,没有迟延履行的情形。 2、租赁合同的履行受到了新冠疫情的直接影响,且因政府行政部门采取的措施导致了租赁合同无法履行。 3、承租人确因新冠疫情遭受严重损失,且可以提供相关证据。 《合同法》
商业物业的承租人只有符合下述条件,才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或酌情减免受新冠疫情影响期间的租金: 1、租赁合同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前已经签署生效,且在新冠疫情爆发前正常履行,没有迟延履行的情形。 2、租赁合同的履行受到了新冠疫情的直接影响,且因政府行政部门采取的措施导致了租赁合同无法履行。 3、承租人确因新冠疫情遭受严重损失,且可以提供相关证据。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