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新冠疫情耽误起诉或申请执行或申请仲裁的能采取中止时效的方式。 【法律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
可以顺延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因新冠疫情的影响企业能直接通知供应商不再采购原材料会承担违约金。应当给予一定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新冠疫情的影响企业能直接通知供应商不再采购原材料会承担违约金。应当给予一定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情势变更”的相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法律依据】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
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情势变更”的相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法律依据】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
在疫情期间生产企业不得肆意涨价,哄抬物价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能涉嫌犯罪。对于如何定价问题,各地情况不一,可以参考各省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行为作出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
在疫情期间生产企业不得肆意涨价,哄抬物价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能涉嫌犯罪。对于如何定价问题,各地情况不一,可以参考各省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行为作出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
企业应当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实际情况,提供有效资产证明、待履行合同等证明材料,争取获得金融机构绿色通道服务,协商短期贷款还款期限或者续贷,减轻还款压力。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受到疫情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三角债压力,应收款管理在企业经营中将成为较为重要的环节。首先要评估下游企业的资信和未来履约能力的改善,如果是具备较强抗风险能力的企业,可以接受延期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承兑付款等形式。如果是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的企业且账款难以收回,旧账可以采取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提供担保等形式处理,新业务需要现款现货。对于风险已经比较高的企业,需要终止合作,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清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