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有这么几种情况: 一、因签订合同主体不适格从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超越代理人权限签订的又未经追认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因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比如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无效;或者,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那么超过部分无效;再比如,必需经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三、房屋租赁期限过长,如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四、共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在共有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共有房屋的出租应当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所订租赁合同在共有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将被认定无效; 五、房屋转租的无效情形,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将房屋转租,出租人可主张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法律上的无效和不发生效力,是指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而不是说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所订立的条款,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违反法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就是指订立合同的行为是违反法定条件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因而,所订立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是无效合同,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应该根据其造成的法律后果,给予必要的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始终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违法,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所以,合同违法,合同是无效的。
补充协议无效的情况有: 1、没有签字确认的补充协议无效; 2、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补充协议无效; 3、违反法律规定的补充协议无效; 4、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补充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是不用申请的,当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时候,合同自然就已经是无效状态,当然需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就不存在无效的问题,除非有法律法规上可撤销的事由及无效的事由。
无效合同部份有效的意思是合同并不是全部无效,当然这种合同不能叫做无效合同,属于合同部分无效,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又称为可追认的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有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不符合法律强制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