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无效的确认,可依诉讼程序,也可依行政程序。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确认收养无效。 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是由收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依法宣布该项收养登记无效。 无论是依行政程序认定的,还是依诉讼程序确认的,收养登记机关都要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一经确认收养
收养法相关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行为无效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的,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第一)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第二)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第四)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
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共同共有的标准进行判决。 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对其财产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判决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且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同居中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的标的。
结合《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因担保人主体资格、权利能力等方面的欠缺导致的合同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强制性规定的担保,主要是担保物不合格导致的合同无效。 (3)越权代表行为导致的合同无效。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越权,该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1、借款人返还借款。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 2、赔偿损失。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