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户口本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补办。 根据《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须知》的规定,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 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确实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是从授权开始的,没有期限限制,专利公告代表专利授权成功。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应当经过验收、初审和授权公告阶段。
身份证六十天可以拿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及时就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17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办居住证要半个多月的时间拿到。 办理居住证首先需要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携带能够证明其在长期居住的房产证、购房合同、租赁房屋合同、单位工作证明、经商、就学证明等的其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先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
装修时间规定:工作日8:00到12:00和14:00到18:00。 根据国家防止装修噪音法中的相关规定,装修的时间是工作日8:00到12:00和14:00到18:00。,其他的时间是不能允许有出现噪音或者产生振动大的装修行为,如果在节假日无噪音施工也要取得邻居和物业的同意。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应限制作业时间;具体的限制时间可参考各省、市制定的噪音条例等相关规定,比如说南京规定12点-14点,19点-次日7点时不能进行噪音污染作业的,也就是说南京装修时间为7:00-12:00,14:00-19:00。
办理居住证十五日内就可以拿到证。 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可延长至30日。 申领人领取《居住证》时,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可以按规定申领居住证。
视情况而定,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还款。如果当初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还款日期后三年为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在该三年内要求偿还,否则,三年后要求的,法院不予保护,除非三年间有要求过还款,这样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我国民法典通过的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之规定,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起诉半年了还没开庭不正常。从法院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审结。如果你的案件还没开庭,你可以到起诉的法院去询问,并可以要求他们马上排期开庭,这是你的权利。从法院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审结。如果你家的案件还没开庭,你可以到起诉的法院去询问,并可以要求他们马上排期开庭,这是你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