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概念】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
1、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
有下列权利: 1.住居所指定权。 2.交还请求权。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 有下列义务: 1.扶养义务。 2.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
我国宪法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根据《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
非婚生子女是有财产分配的权力的。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法人代表的权利: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法人代表的义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只要是公司的股东,那么都有权利作出是否解散公司的决定,通常情况下,当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就可以由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的解散进行决议。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法人代表的权利: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法人代表的义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