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是行政机关,检察院属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及有关职能部门。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检察院不起诉后的处理措施是:立即释放、解除扣押、移送有关机关等,对于检察院根据审查的结果,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起诉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同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规定机关和人员。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看守所。 只要检察院的批准文书下达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就可以到看守所办理手续放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起诉:(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察院批捕意味着有证据证明被批捕人发生了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被批捕的人正式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
1、积极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积极向检察院沟通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书。 2、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时,可以不予起诉。 3、如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可以不予起诉。4、对于经过检察院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不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当事人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等法定情形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留置盘问。 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于到期不批准继续留置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检察院50天还没起诉正常,因为有可能中途改变管辖,审查起诉期限就会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但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对于决定不予提出抗诉的案件,需依据实际情况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 ①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应正式出具《不抗诉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②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应出具《不抗诉决定书》,将文书送达到提出抗诉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当提出抗诉请求的人民检察院收到《不抗诉决定书》后,亦须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宜。
公安局案件移交检察院流程为公安局先审查案件,搜集证据; 认为有公诉需要的,再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需要将案件材料全部移送到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