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检察院做笔录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证据不足的案子,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释放人;如果是在检察起诉阶段发现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做不起诉决定,然后要求公安机关放人。如果法院审判阶段认定为证据不足,可以判决无罪,然后释放。
轻伤二级检察院不可以不起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分析:醉驾符合如下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法律分析:诈骗案一旦移交检察院不是一定会判刑,案件移交检察院不一定都判刑的。经检察院审查,对于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轻微的还可以作出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决定。当然,移交检察院的案件,大多是要判刑的。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检察院不予公诉的情况主要有: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法定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如下:一、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三、侦查对于已经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同意后进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工作中除自己直接侦查取证外,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调查,然后由检察人员对有关证据材料加以审核并签注意见。
检察院批捕后证据不足的处理办法:1、自诉人可以向检察院或法院了解情况,对相关证据予以补充;2、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二次补充侦查后如果仍认为证据不足无法起诉的,应作出不予起诉决定;3、法院经审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应驳回起诉。
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而如果当事人被公安机关通辑的,不管是否构成犯罪,都应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果经查确不构成犯罪,也可以争取公安机关早日解除通辑措施,还当事人的自由;如果确实已经构成犯罪的,当事人也可以为自己争取互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子,属于刑事案件,公安局侦查终结才能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不超过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