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欠债黑名单一般不会连累子女。但如果父亲欠债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法院可能会限制父亲的高消费,并对子女的升学等都会有影响。 父母和子女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对其所参与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父母和子女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关系。 如果父母去世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子女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综上所述,从保障基本生活的角度考虑,法院一般不会拍卖农村的房子。
欠债超过三年了仍然可以起诉。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3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如果在还款期满3年后才找债务人要钱,确实过了诉讼时效,这时债务人表示不愿偿还,就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要回自己的钱款。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包括实际履行,也包括重新作出承诺。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综上所述,从保障基本生活的角度考虑,法院一般不会拍卖农村的房子。
“不一定,若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则妻子有责任偿还。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债主可以上门要债,但是债权人上门讨债应注意避免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遇到欠钱不还的情形,首先最合理的方式是,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如果与对方协商还是故意欠钱不还,就该立即向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这种有付款能力的人,只要债主依法通过法院,他是知道后果的,法院在调查开庭作出判决后,有权将其财产进行处理予以偿债的。
欠钱法院强制执行没钱还可能会暂停执行。当被强制执行人没有现金、存款,同时又没有房子、车辆等可以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将会暂停执行,待将来有偿还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如果有商品房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强制执行程序将会继续进行。在强制执行中,如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不会因此而被拘留。法院会中止执行,待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行使撤销权或者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有以下情形: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行为。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宽限还款时间或者分期归还;如果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民法典》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视情况而定,如果被起诉后及时偿还债务,则不会有影响;如果被起诉后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列入失信名单,则子女不能就读于高收费的私立学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