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2、因为已经赔偿说明已经履行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或调节,另行再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二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3、如果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满意,可以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超出了上诉期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
三年。 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案件二审结束后,一般不能直接转为刑事诉讼。但若发现新的刑事犯罪线索且符合立案标准,可另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二者相互独立且并行不悖。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独立性 民事诉讼解决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如合同、侵权),刑事诉讼则追究犯罪行为。民事判决结果原则上不阻碍刑事诉讼的启动,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新事实或证据:民事审理中未发现的犯罪线索(如二审后才发现对方存在伪造证据、诈骗等行为); 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需达到《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条件。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范围 民事二审判决对民事权利义务的终局认定,不影响刑事诉讼对同一事实中犯罪行为的独立审查。例如: 案例中第三人因职务侵占罪被刑事判决,但民事法院仍可认定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令银行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追赃退赔后,民事赔偿不足部分仍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0条)。 程序衔接与实务操作 若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犯罪线索,法院可依职权移送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11条); 若民事二审后当事人发现新证据,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而非直接“转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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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不会直接转化为刑事案件。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因违反诉讼、执行程序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转化。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可以直接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侦查。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根据财物损失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两档: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刑事与民事可以一起诉讼,这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
诈骗罪立案后还有转为民事的可能性(不过这个可能性很小),因为是不同的司法机关对案件认定不同,最后以法院判决为准。 被骗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涉嫌诈骗罪就立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也认为涉嫌诈骗罪,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审判,如果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就定罪量刑,追究刑事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特定情形下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其核心在于防止先履行方因对方丧失履约能力而遭受损失。行使不安抗辩权需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通知、举证等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法律分析 一、不安抗辩权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如经营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等),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直至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约能力。 二、行使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行使不安抗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合同性质要求: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履行义务存在先后顺序。 履约风险现实存在:后履行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如特定物灭失)。 证据充分:先履行方必须提供确切证据(如财务报表、财产转移记录等)证明对方履约能力下降,主观猜测或推断不成立。 三、法律效力 中止履行:先履行方可暂停履行义务,但需立即通知对方(《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 若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如抵押、保证)或恢复履约能力,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 若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 举证责任:先履行方对后履行方的履约风险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违约后果。
民法典规定民事合同诉讼时效是三年,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溯期间最长为二十年,如果超过了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形根据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