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目前纠纷较多,很多都是风险控制不住,控制风险的一般方式方法为让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有两类, 一是担保人, 二是物的担保; 这两类可同时存在,提高安全系数。 物的担保主要是办理不动产抵押,或者动产质押,或者是股权质押等。通过以上这些方式可以降低资金风险,但是不能完全规避风险。
应结合抵押的具体情形。房产抵押,如果没有办理他项权证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尚未生效。 本方不能主张对房产的抵押优先权。另外,如果抵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该内容无效。 本案,虽然抵押合同是成立的,但未生效,且抵押合同中关键性的内容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又是无效的。
根据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内容规定,民间借贷的约定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首先,持卡人不必支付现金就可以获得商品与劳务免去了消费者携带大量现金的不便和风险,方便了消费者外出购物、出差和旅游。其次银行可以以此作为争取商户及持信用卡客户存款的手段,并按垫付款总额收取一定百分比的佣金。 同时信用卡把发卡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代办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构成了循环往复的连锁债权债务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又都取决于彼此间提供的信用。
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过高一般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过高时,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