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实践中,许多借贷式诈骗的行为人在归案后,总会提供借条等证据,并辩解称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 区分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具体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因素综合判定: (1)行为人借款前是否具有还款能力。 (2)行为人借款时是否采取了诈
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若借条等有约定管辖地的,则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的,则可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民事诉讼时候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的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材料以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 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受理立案后,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不能够用作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若该偷录、偷拍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则其不能够用作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未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则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关于非法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
第一、刑事立案与驳回起诉: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则债权人的起诉可予驳回。 第二、集资诈骗与驳回起诉:集资诈骗罪中所涉款项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属于民事纠纷。 第三、刑事犯罪与合同效力: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并不当然影响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 第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筹措企业经营、购买设备等资金,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
民间借贷行为的举证责任规定: 1、出借人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若仅仅根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要求归还欠款的,债务人称其已经偿还了借款,则应该提供相应还钱的证据证明。 3、若仅仅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则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
民间借贷中只有借条可以起诉,但是要准备其他证据。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纠纷的案件时,一般会要求原告提供书面的凭证,在没有书面凭证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将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作为证据提交,录音时不需要第三方在场; 如果有案外人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
民间借贷纠纷需要重视证据的收集,书面材料应保留原件或原件线索,因为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仅为复印件,无对应原件,且没有其他材料进行印证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法院通常是不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书面材料包括借条、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还款付息凭证、担保手续、转账凭证等。 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非常重要。采用手机、录音笔、闭
民间借贷纠纷为典型的合同纠纷,其基本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加担保,因此民间借贷起诉要满足诉讼的基本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的借款利率。 【法律依
民间借贷的起诉状应该写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等;以及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