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甚至还有可能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法人的权利: 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 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 3.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公司法人的义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一旦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进行工商登记后,若被冒用身份设立的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涉及民事诉讼,则被冒用人将面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涉及刑事案件等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风险 (1)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被列入失信名单、限高限行:在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如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行政责任风险: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工商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风险 当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司股东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同样面临被刑事追究的风险。 4、其他风险 (1)影响自己创业:由于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若个人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注册了公司,则会导致自己想创业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受限制。 (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公司宣布破产,法人一般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一般不会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 法人和股东主要义务是做破产协助工作,以其出资承担责任。如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企业名义借款、法人代表和股东没有提供个人担保的,企业依法破产清算结束后,法人代表和股东不再对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简单来说,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其财产承担有限民事债务的组织,而执行董事是属于公司的一个职务。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因此在规模较小的公司里,执行董事可能就是法人代表,但二者不能等同。
变更专利所有人是需要申请人携带相关文件和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部门进行办理的。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根据《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