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指法院对当事人宣布案件的判决。也是“宣告判决”的简称,法院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宣告对案件的判决。我国法律规定,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公开宣判。 法院宣判分为定期宣判和当庭宣判两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法院拍卖的房子,不需要房主签字过户,只需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一般来说,法院会先将房屋查封,然后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拍卖成功后,直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房屋归拍得者所有。拍得者持此裁定书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法院已结案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就可能对自己的征信产生影响。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院有权力查封开发商已网签至个人名下房子。虽然已经网签至个人名下了,但是不动产的所有权是以过户登记为条件的。根据我国《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从法律上来讲,房子还是开发商的,法院是有权利查封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如果与案件有关,那么法院是有权调取诉讼第三人的银行交易流水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法院有权冻结他人个人账户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账户。 2、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的个人账户。 3、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如果与案件有关,法院有权利查微信聊天记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法院不可以冻结被告人家属的银行账户。除非在起诉时将直系亲属共同列为被告,否则法院不会同时冻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法院院长是选举制的,但是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是适用任免制的。 根据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