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和执行员沟通,看是否有中止执行的裁定、是否法院院长批准了延长执行,询问执行缓慢的原因,尽量和执行员协商解决。(2)自己也尽量查找并向执行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准确情况,争取早日拿到执行款。(3)如果法院无故拖延执行,你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借钱不还的起诉流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的区别为: 1.实名举报: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 2.匿名举报: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具名或不署真实姓名的举报。如有的举报人在举报信中,不写自己真实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
按照现在大体上的市场情况,各银行的审批程序存在着一些差异,但是正式从银行申请到最后审批流程最快12个工作日,审批通过后放款是48个小时到账。因为中间涉及评估、办理抵押登记等环节,每个客户情况会有差异;贷款具体的放款时间、审核状态、办理进度、能否取消等相关信息,可以直接联系经办网点或贷款客户经理进行确认。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领养孩子应该符合收养法所规定的法定条件,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可以的,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除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的案件都是公开审理的),理论上都可以去旁听,只要带着身份证在开庭前去法院就可以了。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对于被拘留人,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拘留后,除按规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 1、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经办机构接到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于10日内核发有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3、参保单位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到协议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当事人在法院调解时对调解要认真对待,慎重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签署调解协议即可生效。原告可以反悔,法院可以再次组织调解,征求被告的意见,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在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反悔。
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应当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