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单位经办人或负责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出社保注销申请;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办理社保注销手续,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并销毁。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个很关键,也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流程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合同纠纷开庭程序: 1、宣布开庭; 2、当事人进行陈述; 3、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来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辩论等。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当准备好诉讼请求以及相关证据。
当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离世时,通常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工伤致死,但亦存在一些特例需要特别考虑。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通常被认为属于工伤死亡的范畴: 首先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劳动者突然遭受疾病侵袭后立即死亡或经过48小时的全力救治仍无法挽回生命者,将被视为视同工伤;其次,由于工伤事故或职业中毒等因素直接造成的死亡事件;再来,工伤或职业中毒导致劳动者停止工作并接受治疗期间死去;再者,工伤或职业病恢复期内因旧伤复发或旧病病情加剧而去世;最后,因工致残被评定为1至4级相应残疾等级且正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离世的此种情况。 另外,对于因机动车辆事故而导致的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的伤亡,在理论上也应当归类于工伤范围。 关于工伤认定及其理赔流程方面的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一)若符合工伤认定申请要求且提交的相关材料完整无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便会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如发现申请人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存在遗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通知申请人务必在15天内补充完整。 如果申请人仍然无法提供初次诊断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情证明以及能够直接证明工伤与其所在单位存在劳资关系的文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有权驳回该项工伤认定申请。 (二)对于所提供的材料齐全且证据确凿的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完成对该事项的核定工作,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及其家属、经办机构。 (三)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核定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书面通知之后的第60日开始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在三个月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
刑警队抓人后流程: 1、有24小时拘留权,审讯,查犯罪情况,笔录。 2、如若认为犯罪证据成立,送交看守所。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在立案阶段,原告必须携手本人与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资料(若被告为法人设立的单位,应特别提供完备的工商登记记录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前往法院立案分庭,递交正式立案申请。 同时,须按照被告人的数量制备诉状和证据材料副本作为备份。 2.待法院裁定予以受理之后,需依照法院的书面通知支付案件受理的相关费用。 3.法院将依据调配排期,依法组织各方人员参与庭审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作出公正判决。 4.若经法院调解或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得到履行,原告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办强制执行请求。
工程合同常见的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向法院起诉并递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2、立案庭审查,如符合立案条件,立即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等通知。 3、经审查决定立案的,进行排期。 4、排期后,由立案庭当即或通过邮政速递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5、缴纳诉讼费用。 6、法院出具收据。
1、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2、申请工伤认定,由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待遇审核。 5、如果员工需要解除劳动关系,有伤残员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待遇。
职工工伤鉴定的流程: 1、申报材料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所报材料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条件的,发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4、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