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补办身份证流程: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
大病救助申请流程如下:1、填写《大病救助审批表》;2、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3、提交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材料;4、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款。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网上不可以注销营业执照,需要到设立时办理登记注册的工商机关申请注销,登录当地工商局网站即可查看相关事项办理流程及需要准备的报销材料。 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流程如下: (一)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并发放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二)携带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填写表格、补税后,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并发放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三)携带两张通知书,注销银行账户。(四)携带通知书到工商局填写表格,工商局即会收回营业执照。
事故科处理交通事故流程如下:一、报警、受理和处警二、现场处置三、现场调查(侦查)取证四、立案五、交通事故认定与复核六、处罚裁决七、损害赔偿调解八、制作案卷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居民暂住证的办理流程:1、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2、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原件、复印件等资料。3、提交暂住证专用照片2张(在公安局指定的照相馆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兵役登记证办理流程:网络填写信息:登录“全国征兵网” 点击右侧“兵役登记(男兵)”,按要求真实、完整填写基本信息。2.打印表格。3.现场确认。4.初审。5.领取《兵役登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工伤应该按以下流程进行赔偿: 1、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在限制的时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3、用人单位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
申请大病救助流程如下:1、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2、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以及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组织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3、经评议后,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4、公示无异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镇民政所;5、镇民政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民政局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款。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会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身份证异地换证流程如下: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2、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3、之后缴纳费用,等待一段时日,就可以领取身份证。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农村房屋更名过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