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发现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请求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采取民事强制
清算组成员可以是股东,但不可以是法人,依公司具体形式有不同要求: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股东组成。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清算如果不是破产清算的,是可以自行成立清算小组进行破产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清算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七十五条 财产分配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清算组应当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公司破产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清算义务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不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第六款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六)处理与强制清算有关的被申请人未了结的业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清算组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