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五十六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清算组发出的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 第五十九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被申请人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被申请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 第五十九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六十条 清算组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核定,并编制债权表报人民法院审查。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六十条 清算组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核定,并编制债权表报人民法院审查。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七十二条 被申请人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清算组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直至诉讼或仲裁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接管的被申请人财产、印章 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一)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七十二条 被申请人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清算组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直至诉讼或仲裁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发现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请求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采取民事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