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没有权力进行罚款。行政处罚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物业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无权对业主采取罚款措施。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服务合同。业主的权利是享有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的权利是收取物业费,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所以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职责是服务,而不是管理,管理是行政机关的职责。
物业限制交水电费不合法。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物业不应以这样的方式催费,这是违法的。再者说,物业不应将物业费与水费、电费混为一谈,业主有正常使用水、电的权利,物业只是代收水费、电费;业主不缴物业费,物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物业公司并没有权利对业主购电进行限制,此类情况已经构成侵权,业主可向房管局物业管理处投诉。同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缴费票据,工作人员录音等,提出司法诉讼。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消防栓里没有水,首先应直接向物业公司反映,如果得不到解决,还可以通过开发商来解决。但是如果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置之不理,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可以直接向你所在辖区的消防大队进行举报,通过消防部门的办事大厅去投诉,也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因为消防栓里面没有水,是一种不合常理的行为,一旦小区内部发生了火灾,会给扑灭火带来一定的影响。 根据消防管理的相关规定,消防箱里面必须要配有水枪水带,打开消火栓的阀门,要能够随时拧开,并且随时出水。所以如果你所在的小区达不到这样的要求,会有安全隐患。 如果因为消火栓没有水导致影响了火灾,已经构成了火灾发生,导致经济损失,很可能会上升到刑事责任,处以拘留,并且会处以罚款。情节较轻的,会给予一定的警告。
1、物业没有权利停业主的水电;2、业主得到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的良好使用是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基本权利。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保证其权利的实现,不能对这种权益进行侵害。物业服务公司仅仅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无权,物管公司是业主请来管理小区的,不属于行政部门,只能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管理。业主的房子业主有绝对的权利。在业主不对他人做出影响的情况下,业主有完全的支配权。物管并没有权利限制业主自行更换入户门的自由,只是换门必须要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业主更换的入户门必须向和原门开启方向一致。物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购房业主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业主的私有财产,只要在不违反消防、安全的要求下,可以自行更换房门,物管公司无权干涉。”
物业没绝对的权利禁止,但为了公共安全业主有责任配合。如果业主将车辆放入房间内部,则物业一般无权干涉。如果业主占用公共区域进行车辆充电,则是明显的侵占公共区域行为,涉及堵塞楼道、堵塞门厅、堵塞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无权,物业是不可以锁车的。物业锁车实际上是侵占物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不论是从民法、物权法还是相关规定来看,物业是服务部门,不是执法机关,物业和业主签订的是服务协议,所以物业无权锁车或者采取其他强制的措施,对车辆上锁是侵犯了业主的物权,若是对业主造成了损失,还应该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小区停车场物业是有看管责任的。物业收取了物业费,那么对停车场的车辆,是负有管理的责任,一旦车辆出现损坏的情况下,物业应承担责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如果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内出现损坏那么业主是可以要求物业依法进行赔偿的。如果是人为损坏,物业也是有责任帮助业主找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条文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即对小区内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维护。因此,即便没有实际居住也应当交纳物业费。目前也有一些物业公司为没有实际居住的业主办理“房屋空置”,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物业费。 2.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业主们应当注意保留或固定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还明确规定,物业公司不能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应充分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和第九百五十条条文解读: 1.如果对小区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不满意,是有权更换物业公司的。对更换后的物业公司仍不满意,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 2.在物业公司交替期间,原来的物业公司还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根据法律规定,物业不负责任不可以不交物业费 ,交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 在遇到物业公司不负责任这类问题时,可以选择理性的维权方式,如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但不能以物业不负责任为由拒缴物业费。 物业不负责任可以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注意收集物业不负责任的证据。 1、投诉到业主委员会,将物业不作为的行为记录好,以便由委员会成员敦促物业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如果多次投诉物业无效,则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走流程更换物业公司。 2、投诉到街道房管科或政府小区办,房管局物业科等部门,由于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周期相对较长,有些新楼盘小区的未及时成立,所以需要向相关部门投诉,以便敦促物业给业主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