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