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 1、员工:员工,也称为农民工、雇员、雇工、受雇人、劳工,是指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于这种权力的工作者。 2、工会:工会是劳动者(雇员)组成的旨在维护和改善其就业条件、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地位等权益的组织,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来代表劳动者(雇员)在就业组织和整个社会中的权益。 3、雇主也称雇佣者,是指在一个组织中,使用
无劳动合同用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用工合同违约赔偿金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
(一)类出差方式。即保留原先的劳动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由原先的单位负责。除了员工到外地工作以外,人员隶属及费用分摊都不发生变化。 (二)代发代缴方式。即保留原先的劳动关系,工资由原先的单位发放或由外地分支机构代发,社会保险由外地的分支机构或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缴纳,人员隶属及费用分摊不发生变化。 (三)全转移方式。即劳动关系由原先的单位转移到外地的单位,工资由外地单位发放,社会保险也由
异地用工劳动纠纷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
非全日制用工应注意: 1、合同形式:可不拘于书面形式,允许达成口头劳动合同。 2、工资形式和标准:工资分配所采取的最基本的两种方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试用期规定:不得约定试用期。 4、经济补偿: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5、时限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
教师劳动合同的用工形式有两种: 一、劳动合同用工。劳动合同用工分为普通合同工,即与工作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是最常见的用工方式;和事业编合同工。 二、劳务派遣用工。即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60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到第七十二条,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是否认定劳动关系:一旦办理了退休手续,即使还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但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加班费由用工单位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