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1、签合同的劳动者,要非自己意愿辞职,或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才能获得经济补偿。 其次,赔偿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2、低于6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高于6个月及1年的,补偿一个月工资。最后,公司不按规定支付赔偿的,尽快依次向劳动行政部门(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法院反映。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可以申请仲裁。我国现行规定,劳动者与企业单位建立的聘用关系为劳动关系,与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团组织的聘用关系为人事关系。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法》,人事关系适用于《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存在的争议称之为人事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用工单位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非全日制用工没有固定期限,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四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不可以长期派遣,一般最高可签2年的派遣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可以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需要注意的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这“三性”只需具备“一性”就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由于“临时性”“替代性”比较明确,而“辅助性”岗位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差别很大,在实际操作中予以明确确实有一定难度,因而,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实行比例控制。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