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建筑工地属于劳动关系是成立的。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并非临时的雇佣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
非全日制用工不可以不交社会保险。根据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按照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原则,不管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否则出现需要社会保险报销事宜,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单位辞退员工,如果单位有过错的,则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2、在本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月的工资。如果单位是违法辞退员工的,则按照上述标准的二倍来赔偿员工; 4、如果是员工有重大过错的,则没有补偿。
用人单位一般能够随时辞掉兼职人员,兼职人员一般指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的社会保险,应该按照下列办法来缴纳:如果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则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则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随著灵活用工模式的崛起与普及,关于是否应当给予参与其中的员工社保保障,这个问题的答案主要取决于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以及遵守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第58条第2款的具体条款,对于没有被任何企业雇佣的个体工商户、临时工或者其他类型灵活就业者(含兼职)而言,他们拥有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社会保险的权利,而这并非是强制性的义务。 对这部分人群来说,倘若他们有意愿并且有能力支付相对应的社保费用,他们便可以选择加入社保体系;若他们觉得自己无法承担相应的费用或者认为参加社保并不符合他们的实际需求,那么他们也有权放弃这项权益。 从具体执行层面来看: 自愿原则: 所有灵活就业者都拥有自主权,他们
一、明确管辖法院 1、如合同明确约定具体管辖法院,则向该法院起诉。 2、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起诉的条件 1、要有明确被告,诉状中列明双方的基本情况。 2、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1、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临时工受伤的情形如果符合下列情形的,是工伤:在工作场所内上班时因工作原因而受伤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上职业病;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
是的。从法律定义上,劳务关系倾向于对劳动过程的合作;合作关系则注重劳力、智力结果的合作与交易。社会化用工中,组织与自然人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合作关系,自然人一方自备生产资料,就劳力或智力的成果作为合作交易的标的。社会化用工的流动性更大,所获得的用工保障也不如劳动合同工,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雇社会化用工,不需要任何手续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