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行使后,有两种结果。 其一是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人可以优先受偿留置权。 其二是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的,则留置权人应当及时返还。除此之外,留置权人是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的,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留置权行使后,有两种结果。 (1)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人可以优先受偿留置权。 (2)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的,则留置权人应当及时返还。 除此之外,留置权人是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的,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质押和留置的区别如下,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对被调查对象留置的最长时间为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机关的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留置不属于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等,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留置不属于强制措施之列。
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了宽限期,即当事人约定了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60日的期限内履行债务。该宽限期经过后,债权人无需通知债务人即可直接行使留置权,就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商人如果为了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向政府公务人员实施贿赂行为,就将会被判定为犯有行贿罪,这种行径涉及到贿赂公职人员,是一种严重违反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具体处理方案如下: 对于一般的行贿罪行,将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然而,如果因为行贿而获得了不适当的利益,情节极其严重,甚至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极为重大的损害,那么将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被留置人员不一定有罪。 留置是指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以及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情形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的行为。 因此,留置只是一种调查措施而不是一种刑罚,只有法院依法认定为行为人有罪,才能确定构成犯罪。
关于经济上职务犯罪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