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公司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调整劳动管理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公司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调整劳动管理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可以延期缴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规定;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
可以延期缴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规定;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
适用仲裁时效中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适用仲裁时效中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可以。但不可抗力情况消失之后应尽快提货。多个船公司、国内港口目前都主动公布了对于箱使费、堆存费的减免方案。 不同港口、不同船期的进口货物,其受疫情影响无法提货的时间会有所不同。 对可能超出船公司、港口减免方案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有必要提前收集整理疫情影响提货的证据。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可以。但不可抗力情况消失之后应尽快提货。多个船公司、国内港口目前都主动公布了对于箱使费、堆存费的减免方案。 不同港口、不同船期的进口货物,其受疫情影响无法提货的时间会有所不同。 对可能超出船公司、港口减免方案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有必要提前收集整理疫情影响提货的证据。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