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后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支持协商工资待遇。可以与员工协商工资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 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
2月10日后因疫情影响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可以协商。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法律依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
2月10日后因疫情影响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可以降低,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法律依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
2月10日后员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不能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月10日后员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安排员工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员工能拒绝,但医师、特殊工作人员除外。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支付工资的标准是按时支付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
单位因疫情而停工,停工期间的工资的计算是没有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应当按照正常程序和规定给员工发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在此期间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
对因或可能因疫情问题导致未正常返岗出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的方式是;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或补假手续,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等相关证明文件。 劳动者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提醒劳动者办理请假手续,同时给予劳动者申辩和说明的机会,双方妥善沟通解决。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
对于建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传染病事件,一种新型的病毒,全国范围甚至在全球其他国家爆发的疫情,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据此,至少在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其性质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