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第一监护人是配偶,如果配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子女承担监护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而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未成年人犯罪不会刑拘监护人。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主要是: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2、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3、法官裁判变更。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
监护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监护人。
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为子女监护人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作为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是可以正常出租未成年人的房产的,出租房产会带来额外收益,于未成年人财产增长而言是有利的,只要监护人是按照通常市场价格进行出租就是可以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被指定之后是不能私下变更的,即便私下变更,也不能免除监护义务。具体的规定是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主要是按亲权确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法律规定,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进行监护,而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