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监护人的程序法律依据是《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
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审理可以不公开,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关于老年的病人,因为不属于我国规定的监护人的主体范围,所以不是承担的监护责任,应该是其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我国关于监护人是针对未成年人还有精神方面有问题的病人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监护人的人: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明自己是监护人的可以办理监护人证明书,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幼儿监护人义务主要是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
在校期间学校不是监护人。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学校也不是学生的委托监护人,学校只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不属于监护义务。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监护职责的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