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应该履行合同义务: 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生效条件有: 1、主体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 2、意思表示真实,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提出的要约或承诺的内容,都是自己独立意志的表现,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3、内容合法,形式合乎要求。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
监理不到位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原则: 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2、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 3、权责一致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权,依赖于业主的授权; 4、综合效益的原则 建
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是: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监理合同到期告知函是就是工程已完成验收,监理可以撤场或者不需要常驻现场。在告知函上,需写清清楚已经将工程验收完毕,以及工程的缺陷责任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
建筑工程监理资料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监理记录与工作报告。 二、监理资料管理总体要求。 三、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组卷内容条目。 四、工程竣工档案移交。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监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签订管理、合同履行管理、合同变更管理以及合同档案管理。作为一个重要的管理过程,合同管理有自己的依据、工具和技术,以及交付物。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
监理机构工程质量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4、以合同为依据,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5、坚持科学、公平、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