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审计监督是指在国家行政组织内部设立专门机构依法审核检查国家行政
现行劳动仲裁立法对仲裁监督程序的规定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1、34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审计监督是指在国家行政组织内部设立专门机构依法审核检查国家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民诉意见》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不能再申请再审。根据《民诉意见》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不能再申请再审。不能再申请了。
《民诉意见》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不能再申请再审。根据《民诉意见》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不能再申请再审。不能再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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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 1、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2、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3、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
立案监督案件的范围有不报不立的案件,“不报不立”就是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 不破不立的案件,“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了案再补立案手续。 这种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应立而不立的案件,“应立而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以立案或者以罚代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