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够行使的职权包括最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最高立法权、最高任免权。 《宪法》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
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宪法的实施需要进行监督,宪法规定,对宪法地实施行使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所以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才能对宪法的实施行使监督权。 《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监督工程质量的单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刑诉法侦查活动监督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诉; (2)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4)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审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两者并没有本质区别。 《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主要如下: 《宪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
宪法监督的对象如下: 一、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 1、有效性较差。 2、时间不足。 3、人员素质不适应。 4、制度不健全。 【法律依据】 《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同时,又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