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需满足的条件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监视居住需满足的条件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了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在执行监事职责期间,若犯罪嫌疑人身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状态,且无法进行通知外,应于亲属得知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24小时内,依法告知相关人员详情,其中具体涵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原因及地点等重要信息。 赋予该项强制性法律手段的两种情况为: 第一种情况系针对严重的贿赂罪行,涉及是否构成“重大”的判断尺度共包含三方面,即贿赂金额达50万元以上者、对公众产生深远恶劣的社会影响者或触犯国家重大利益者; 第二种情况则针对涉案者在当地并无固定住所的情况。
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且未予起诉之后,则无案底记录。 所谓不起诉即代表该案件并未经由法庭做出判定归属其有罪的裁决。
在经过司法程序并由法院作出裁决之后,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体罚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最后决定,将依据判决的结果而定。
监视居住解除后,案件是否还会被起诉取决于具体案情和办案机关的决定。
监视居住没有最短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没有规定最短时间。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是: 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监视居住措施,改为逮捕,予以羁押。 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证明其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迹象,有继续发生危害的可能,采取监视居住已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的必要。
犯罪嫌疑人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六)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