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 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被视为同住人。 回沪知青及其子女的情况即符合该项规定,属同住人的一种特殊情况,有权分得房屋安置补偿款。 但如果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在户籍迁入被拆迁房屋处时曾作出承诺,对拆迁房只报户口,不
公房的动迁利益,实质上是政府对公房居住权人作出的经济补偿。因此,有资格享受公房动迁利益的人员,应该是在公房内享有居住权的人员。 如果迁入户口前作出了放弃房屋居住权或不享有房屋居住权的承诺,且迁入户口后按此承诺执行、并未在公房内实际居住的人员。 则他们即便在公房内有户口,因他们不享有公房的居住权,故他们不能参与动迁利益的分配。 但是,迁入户口前虽作出过相关承诺,但户口迁入后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