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确立。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确权之后会颁发农村宅基地证,这个证书可以证明你有权利对你家宅基地上房屋享有使用的权利,但是不能用来买卖。
村委会无权强行强拆房屋。 村委会没有权进行强拆,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具体选择何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 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转包、借用、转让等方式。 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土地流转流程: (一)提出申请。 (二)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并登记。 (三)流转双方信息的发布。 (四)流转双方组织洽谈。 (五)流转双方签订合同。 (六)全面审核通过后发证。 (七)资料归档。 (八)跟踪土地流转后的情况。
原属村的非农业人口,在原村的房屋是可以确权的。 但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过法律程序,以合法继承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及其房屋的,可以确权。 ②因为升学读书、就业或者服兵役正常迁移成为非农户口的;在原通过合法手续批准建造的宅基地及房子,可以确权。 ③因为婚姻、投靠迁移成为非农的,原批准建造的宅基地及房屋,可以确权。 ④因为服刑等原因迁移成为非农成员的,原批准建造的房子可以确权。 ⑤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山区搬离等原因批准异地建造的,可以确权。 ⑥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原城镇居民合法建造的农村房屋,可以确权。
农村宅基地的确权流程是: 申报; 权属调查;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审批; 登记注册; 颁发土地证。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确权不是只能是户主。农村宅基地是以家庭户为单位配置的,其本质还是集体土地,集体成员拥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家庭成员是共享该家庭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因此在宅基地登记时,登记的名字只要是家庭中的集体成员即可。
确权后的宅基地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协商解决: (1)《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所谓协商解决是指土地纠纷发生以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 (3)协商解决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署协议。该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执行,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一方后悔,拒绝执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
承包土地征收土地补偿根据如下规定分割: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即归属承包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1、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
过户的宅基地可以通过以下流程确权: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