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算院子,院子超面积的除外。 当院子的面积小于或等于宅基地房屋修建面积时,院子可以按照实际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 当院子的面积大于宅基地房屋修建面积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
农村宅基地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全体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对地上房屋享有所有权。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不对土地进行确权,土地的权益就不会受法律的保护,没有确权的土地会收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当遇到房屋或者土地征收的时候,当事人的权益是得不到保障的。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确权将理清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财产权利界限,构建起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
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目的在于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矛盾,帮助农民建立法律意识,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宅基地被兄弟偷偷确权,解决方式如下: 1、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对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起诉流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
宅基地确权有误由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 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在农村,许多房屋建筑的动迁都是有补偿,但前提条件是要合理合法。在农村,一个家庭的情况主要是这样:一是集体内房屋建筑或宅基地的转让收益;二是老人去世后儿女承继的收益;三是一户占地面积不超过标准的土地面积;四是由父母分户所获得。五是户籍回迁申请办理更多宅基地,根据这些方式得到的宅基地,动迁能够获得补偿。 具体有三种补偿方式,即同意退出补偿、取消现金补偿和产权交换补偿。自愿退出补偿就是指农户同意将自己的宅基地分给有需要的人,其补偿额度因地域而异。 我国《关于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行证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当地分户建房符合条件的,但未分户就另行修建住宅未经批准,符合相关规划的新建住宅占有的宅基地,经公告无异议,并经过本农民集体同意的,重新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进行依法确权登记。过分户后,宅基地实际使用总面积不超住宅用地标准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依法确权登记。 继承确权 因父母去世而继承了父母的住宅,产生了“一户多宅”情况,属合法获得,应予以备案和确权。 拆旧 农民申请办理自建房用地时,其原住宅未按照规定拆除的,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自建房总面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之内,依规获得自建房用地批准文件后,即可申请办理确权登记;二是两处自建房总面积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拆除原住宅,即可给新建筑办理确权登记。 合法转让 现有符合要求范围的房屋的,还需购买集体经济组织里别的农民的房屋,以书面形式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经核查同意,即可进行备案,确权为合法建筑;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确权备案发证;已出售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新建房屋的,村集体不得通过乡镇进行审核。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