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现银行没有扣款,要先确认代扣账户所在的银行基本账户中余额是否充足,如果余额不足于扣缴社保应缴纳金额,就会出现不扣款情况。这种情况可以找到所在地的税务服务机构,进行社保费用补缴。 如果不是余额不足的情况,就应检查是否上了社保,如果是社保增员未成功,需要先到社保局进行补录、补缴。我国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社保断缴了一个月,如果新单位做了补缴,一般没有什么影响。 就算是你忘记缴纳社保断交一个月,只要不超过三个月,下个月去补上,也是有效的。社保局的规定是,只要断交不超过3个月,续上之后,就可以延续之前的社保缴存年限。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给补缴。
社保不对意外死亡进行赔偿,只有工伤保险赔偿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无论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社保都是没有身故赔偿的。社保只能对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社保规定的报销范围内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一个人如果因突发性疾病或严重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身故,其间并没有发生医疗费用,是得不到社保补偿的。
安徽省社保个人查询账户余额信息办法: 1、拨打全国社保统一查询电话:12333获取社保个人账户信息。 2、持本人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到安徽省所属的参保城市社保局(分局)业务窗口查询。 3、凭本人医保卡到安徽省下属参保城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查询。 4、登录“安徽省社保局”获取更多社保资讯。
农村人口死亡后养老保险金处理方式是: 一、可以由继承人向当地社保局申请退保。 社保所交的费用是由两个帐户进行管理,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如果拿出来的话就只能领取个人帐户里面的金额。二、如果有供养直系亲属,可办理供养,不过前提是要缴满15年的。 退休前死亡的有单位的,可以退个人账户部分,向单位申请丧葬费和抚恤金;没有单位的,只能退个人账户部分,没有丧葬费和抚恤金。以个人名义自己全额交的,只有40%的钱进入个人账户,其余进入社保统筹账户里,是将来享受养老金用的。
1、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去当地社会保险中心查询是否缴纳社保; 2、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 3、可以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是否缴纳社保。
农村养老保险现在改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至于哪个更划算关键在于个人选择。 两者的区别如下: 1、参保对象不同。用通俗一点的话来说,这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以“有没有工作”为标准。一般情况下,有工作单位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缴费周期不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纳,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纳。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地一般都有规定的集中缴费期,一般在上年度年底或本年度年初。 3、缴费标准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实行的是自愿参保缴费,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女性满50岁社保还没买满15可以一次缴清。根据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除2011年6月30日(含)前参保缴费且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他情形不能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只能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领养老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开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
女性社保到50岁没有交满15年的,有以下处理办法:1、延迟退休:《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延长缴费的方式就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是单位聘用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继续缴费; 一种是在无单位聘用的情况下,由个人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于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用人单位应当使用至缴费满15年”,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继续使用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不予使用,由职工个人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转型: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958元,上限调整为22941元。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3634元。 三、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88元,上限调整为22941元。 四、因缴费标准调整,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