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下: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2、审核鉴定委托书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3、审核鉴定材料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4、商议委托鉴定事宜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5、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 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是: 一、审查适用条件,刑事和解程序适用两类案件,1,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侵犯财产权利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2,除渎职案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 二、和解协议的审查和主持制作,对于双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和阶段达成了和解协议,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的和解协议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制作的和解协议书,二审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实践中曾经出现单方伪造谅解协议的情形,必须高度重视和解协议,依法审查,经审查和解真实自愿合法予以确认,无须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反之和解协议不具有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应当不予确认。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仍然和解,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按由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写明,协议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制作。其后写明以下内容: 1,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真诚悔罪。 2,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对于涉及赔偿问题,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期限等。 3,被害人自愿和解,应当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按手印。和解协议书应当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三、和解协议的履行,和解协议的约定,赔偿内容应当及时履行。至此,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终结权履行完毕。
工伤鉴定的程序如下: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鉴定费。 4、鉴定办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收取全部材料。
1、由解除决定人递交解除申请书; 2、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 3、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 4、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通过合法程序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拖欠工资劳动仲裁程序:向所在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若决定受理的,再开庭进行审理,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质证和辩论;最后由仲裁庭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作出相应的裁决。如果不予受理的,则及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的决定。
认定工伤程序如下: 一、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未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伤认定的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对于提交的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补全材料或者材料本身就齐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 三、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伤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四、作出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行政裁决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是指民事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权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 2、立案。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3、通知。 4、答辩。 5、审查。 6、裁决。 7、执行。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由裁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非法证据排除有以下程序: 1、程序启动; 2、法庭初步审查; 3、控方证明; 4、双方质证; 5、法庭处理。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