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雇主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下,员工有权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首先是,未能依照劳动合同中商定的内容履行提供安全保障或工作环境的义务;
其次是,未能给予劳动者足够的薪资,且这一行为并没有按照实际时间和数额进行;
再次,由于其疏忽而导致没有为劳动者申请和支付我们当前社会所要求的法定社会保险费用;
另外,若雇主制定的规章制度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对劳动者形成了利益上的侵害;除此之外,如果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特定条件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最后,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通过特殊的方式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