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内容

劳动工伤 2025-02-21 14:21 标签: 第三十八 劳动合同 内容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雇主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下,员工有权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首先是,未能依照劳动合同中商定的内容履行提供安全保障或工作环境的义务;
其次是,未能给予劳动者足够的薪资,且这一行为并没有按照实际时间和数额进行;
再次,由于其疏忽而导致没有为劳动者申请和支付我们当前社会所要求的法定社会保险费用;
另外,若雇主制定的规章制度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对劳动者形成了利益上的侵害;除此之外,如果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特定条件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最后,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通过特殊的方式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姬雪律师

姬雪律师

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