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 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设置简易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期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法院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证人,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 4、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庭审程序简
简易程序是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较普通程序简易。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有: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简易程序是指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并且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独立的第一审诉的一种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首先,简易程序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如果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半个月时间。 其次,如果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为违法事实确凿,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处罚较为轻微的案件。 处罚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1、开庭准备流程: 所有人员入座后,书记员核实当事人及宣布法庭制度,接着法官正式入场,在全体起立的仪式后坐定,审判长敲响法槌,正式宣布开庭。 简要说明涉案情与涉事者身份,介绍审判成员。 之后,明确告知当事人各自的法律权益和责任,询问当事人需不需要回避,如无需求则继续后续环节。 若有需求,将申请延期审理。 2、法庭调查阶段: 依次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或原告朗诵起诉书,代理律师则宣读相应的代理词。 随后,被告自我辩护,代理律师则需朗读辩护词或答辩词。 然后,双方依次提供证据,针对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度展开激烈争论。 3、法庭辩论阶段: 待双方完成举证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正式转入法庭辩论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