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与经审委员不能兼任。各级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常委和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及管钱、管物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