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裁员除了要符合裁员标准和范围还要经过以下两个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因法定经济原因(如破产重整、经营困难等)依法批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裁员需满足人数标准(20人以上或占职工总数10%以上),并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经济性裁员的核心要点 一、法定情形 企业可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二、裁员人数标准 数量标准:一次性裁减20人以上; 比例标准: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